城隍爺的權力01.29.2021
城隍信仰起源於原始社會中上古先民的土地神信仰,祭祀城隍其實也就是上古社祭的延續。但是關於城隍神的明確記載,最早見於北齊書‧慕容儼傳:城中先有神祠一所,俗號城隍爺,公私每有祈禱。
從唐代開始城隍神,不僅與所在地古代名人相結合,有了塑像,而且神廟中出現城隍神家屬、侍衛的塑像。到了唐代關於城隍神的記載增多,但在官方層面並沒有把城隍神列入祀典。城隍神在全國範圍內被廣泛信仰,始於宋代,完成於明代。宋代城隍神被列為官方祭祀對象,並對各地城隍神進行大規模賜封。元朝接納漢地的城隍信仰,並延續中原王朝賜封城隍神的傳統。明太祖朱元璋在明朝初年對城隍神信仰的廣泛傳播做巨大的貢獻,不僅為城隍神做等級劃分使各地城隍神組織化,而且以詔命的形式讓全國各省州縣比照各級衙門修建城隍廟。至此,城隍神成了全國性的神靈。
太上老君說城隍感應消災集福妙經(以下簡稱城隍經)中,對於城隍神的權力有著詳細描述,「護國安邦扶社稷,降施甘澤救生民。統轄大兵巡世界,賞善罰惡日同明。正直公忠判生死,禍淫福善闡威靈。」城隍經有為城隍神設置十八司輔佐城隍神行使權力。對於十八司的職責,城隍經有著詳細的劃分,實質上為城隍神的權力做詳細的說明。城隍神權力實際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作為護佑者的權力,二是作為管理者的權力。
城隍神在最初的記載中就是一位元保護神的形象,他可以透過改變天象氣候、來保護城池以及城池居民的安全。若依水庸即城隍的觀點,那麼從周代開始至唐代,關於城隍神記載都是祭祀城隍以改變天象,或祈雨,或祈晴。左傳襄公九年,宋國發生火災,祝宗用馬於四墉。墉即水庸,也就是城隍。從發生火災祭祀城隍來看,此時人們應當是為了向城隍求雨以撲滅火災,因而水庸也就是城隍神擁有改變天氣的力量。唐宋時期祭祀城隍以求改變天氣的記載更多,唐代祭祀城隍的祭文多為淫雨乞晴、天旱乞雨之作。這說明唐代時人們認為城隍神掌管人間風雨之權。城隍神還擁有軍事方面的職權,北齊書‧慕容儼傳記載城隍靈驗事件表明城隍神具有軍事職能。從將士祭祀城隍祈求神助的舉動,到城隍神掀起風浪幫助將士的過程看來,城隍的軍事職能在此時並不明顯,只是把原有的權力運用到軍事之上。無論是應百姓祈求改變天氣,還是應將士祈求護佑將士戰勝敵軍,都是在護佑城池以及城中百姓。從這個意義上講,這時的城隍神只是作為護佑者而擁有的改變天氣的力量。
根據城隍經對城隍神職權的描述,城隍神的職權並不局限於保護城池及城池居民的生命財產,完全是為世人行事提供幫助,許多的職權已是為了管理一切眾生。
唐代時城隍神已掌管城市居民的生死大權,具體表現為兩點,一是人是否會死,由城隍神決定,二是居民死後首先要赴所在地的城隍神庭聽候裁判。定生死和裁判鬼魂的行為已不再是保護城池及城池居民應有的行為,而是對城市居民的生死壽命以及死後生活進行安排的管理行為。至於城隍經中注生子孫案判官所掌之權,唐代應尚無此權力。在有關城隍的唐代文獻記載中,只有城隍神決定生死和對審判鬼魂的故事,並無城隍神送子的故事,也就是說唐代城隍掌管世人的壽命,安排世人的死期,並無生的權力。這種生的權力應是後世信仰過程中慢慢形成的,最遲形成於明初。
城隍神有糾察地方、賞善罰惡之權。這種權力的行使由立應見報案判官、看經修功德案判官、善惡報應案判官、病症疾疫案判官等判官作為輔佐。城隍神擁有在陽世間賞善罰惡的權力,始於宋元時期,在明初被官方確定下來。城隍神揚善懲惡在宋代已見端倪;元代以後,由原來僅管陰間生活之事進而擴大為直接監督陽間人們的言行善惡,監督方式就是對一個人進行末日審判;明代開始城隍神在陰間鑒察居民善惡,善者與以福,不善者則將以災難。這個過程意味著直到明代城隍神才擁有直接干預陽世生活、賞罰生人的權力,在此之前城隍神只是透過末日審判來賞懲世俗。末日審判的方式儘管也使人畏懼,但畢竟沒有現世報應那樣立竿見影,讓人真心敬畏。
城隍神擁有司法審判的權力。城隍經安排勾押推勘案判官、磨看陳詞案判官輔助城隍神行使此權力。從唐代城隍神掌握生死大權開始,其在陰間對亡者之魂進行司法審判就開始了,但此時城隍神只能在壽命長短和死後生活安排上審判世人。元明清三代城隍神的司法審判權,從大都城隍廟碑記記載的城隍神協助陽間官吏審訊罪犯,發展成為清代庸閑齋筆記、信征錄、閱微草堂筆記、吳山廟志等記載的城隍神直接審判罪犯。這表明城隍神在不斷強化司法權力的過程中,擁有管理陽間的司法審判權。
以上是城隍神的主要權力,城隍神的權力並不局限於此。在城隍經中對城隍神的描述是「有求必應,如影隨形,代天理物…權掌天下,威鎮萬邦。」城隍神的權力也並不只局限於管理人和鬼,城隍經中設置胎卵濕化案判官輔助城隍神管理一切眾生。這就是說城隍神擁有管理天下一切眾生的無限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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