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乙金鏡式經 卷四
推積年法
上元甲寅之歲至大唐開元十二年甲於歲積,很二十八萬五千一十一算。臣今恐速要自漢安帝元初甲寅為近至開元十二年甲子歲,積得六百十一算。
推君基太乙法
經曰:君基所臨之地,至宜服其地,或幸其方,以應兆也。
置上元以來,以大周三百六十去之;不盡,為入周以來年數。置入周以來年數,以三十除之,為邦數;不滿,為入邦以來年數。其邦數命起戍邦、順行十二邦算外,得君基所在也。
推臣基太乙法
經曰:臣基所臨之分,宜進獻以供聖人也。
置上元積年以來,以大周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為入周以來年數。置入周以來年,以小周法三十六除之;不盡,為入周以來年數。又以三約之,為邦數;不滿,為入邦以來年數。命起戌邦、順行十二邦算外,即臣基所在也。
推民基太乙法
置上元積年,以大周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為入周以來年數,又以小周十二去之;不盡,為入小周以來年數。置小周以來年,命起戌邦、順行十二邦算外,即民基太乙所在也。
推五福太乙法
經曰:五福太乙所臨之分,無兵革、疾疫、飢荒、水早之災。行宮有五、四、十五年移一宮,二百二十五年一周。
其一曰黃秘宮,在西河之乾地,西北方也;其二曰黃始官,在遼東之艮地,東方也;其三曰黃室宮,在東吳之巽地,東南方也;其四曰黃庭宮,在西蜀之坤地,西南方也;其五曰玄師宮,在京都洛陽之地,中原也。
置上元積年以來至開元十二年甲子歲積,得一萬三乾三百三十一歲。若上考往古,每年減一;下檢將來,每年加一。
置積年,以大周法二百二十五去之;不盡,為入周以來年數。又以四、五約之,為宮之口;不滿,為入官以來年數。命起乾、艮、巽、坤、中宮算外,即五福所在也。今開元十二年甲子,在遼東十一年也。
推游太乙人紀年及天目法
紀法七百二十(以六紀通用,得紀法也);
元法四千三百二十(是六紀法,亦名元紀也)
乘行率一百二十;
太乙小周二百八十八(以八乘三十六,得行率)
太乙行宮三十六(以三乘十二也);
天目周率二百一十六(以十二乘十八);
天目行率十八。
自上元甲寅歲,太乙在七官,天道為天目,子為計神(三十六年一移宮)。命起七宮,順行八宮,不游中五,為大游所在也。自上元甲寅歲距今開元十二年甲子,積一萬三乾三百三十一年。上元年以來,以元法除之,得無數也;不盡,為入元年也。以紀除之,得紀數;不盡,為人紀年也。
今從晉穆帝水和十年甲寅為上元,至今開元十二甲子,計三百七十一年也。不足,以紀法除之,十一年。
推大游太乙所在(天目、大煞時)
經曰:大游太乙者,巡考八宮,與小游同宮。一考三十六年,十二年治天,十二年治地,十二年治人,考較人君善惡。二百八十八年一周,而行其伐。太乙在陽宮,遼東不見兵;太乙在陰官,蜀漢可以全身。八、三、四、九為陽宮,二、十、七、六、一為陰宮。
置上元甲寅所求積年,以無法四千三百二十去之;不盡,為元以來年數。以大游小周法二百八十八去之,得周數,不盡,以三十六除之,為宮數;不盡,為入宮以來年數。其宮數命起七宮,順行八宮,不游中五,算外,即大游太乙所在宮。
推大游天目所在法
置上元以來積年,以天目元法七十二去之,不盡,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命起天道,順行十六神,遇大武陰德,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也。
推小游太乙積年法(與四神、天乙、地乙、直符同用)
置演紀上元甲子歲至大唐開元十二年甲於歲積,得三千三百六十一算。
置積,以小游大周法二百四十去之;不盡,以小周二十四除之;不盡,以三約之,為宮數;不滿,入宮以來年數。命起一宮,順行八宮,不游中五,算外,即得小游太乙所在及入宮以來年數也。小游主事見在歲計中,自此不複載,天目亦然也。
推四神太乙法
經曰:四神太乙者,水神也。紀綱有道之代則昌,無道之代則殃。若臨克賊之鄉,兼君無道,則兵革、水旱、飢荒也。
置上元甲子所求積年,以一百八十去之;不盡,以三十六除之,為紀數。不滿算外,為入紀來年數。其紀數命起第一紀算外,即得四神太乙所在及入紀以來年數也。入紀有五、三、十、六為一紀:第一甲子;第二庚子;第三丙子;第四壬子;第五戊子。置人紀年,以三除之,為宮數;不滿,為入宮以來年數。命起一宮,順行盡九宮。又以絳宮明堂、玉堂接之,算外,即得四神太乙所在及入宮以來年數也。
推天以太乙法
經曰:天以太乙者,金神也。取六宮金氣,主兵革。若累年兵革相接者,天乙臨之,即有勝負。為金能決斷,主兵喪也。
置入紀年與四神同,以三除之,為宮數;不滿算外,為入宮以來年數。命起六宮,順行盡九宮。又以三宮接之,算外,即得天以太乙所在及入官以來年數也。
推直符太乙法
經曰;直符大乙者,火神也。乃天帝之使者,天遺觀察理道於萬民。若臨無道之邦,即兵革、水旱、疾疫、飢謹、流亡也。
置入紀年與四神、大一同,以三除之,為宮數;不滿,為入宮以來年數。命起五宮,順行盡九宮。又以三宮接之,算外,即直符太乙術所在及入宮以來年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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