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門十事威儀經10.25.2004元始道長
玄門十事威儀經
爾時,
太上老君告無想真人等眾法服科戒已,又說威儀十事,未與子宣,今授此言,最為切要。如人欲行,非足不步;欲進妙道,非門不入。十事科戒,為道之門。入吾門者,欲與仙齊,隔離外俗。凡夫之人,若持十事者,名為不凡。
夫!生死因緣,罪惡輪轉,毀辱法身,輕慢法服,進道無序,善業不生,人我自恣,無慚愧之心,九幽大罪,日夜增長,行住坐臥,出入有法。如是凡夫,眾生不異,真仙大聖,不喜見聞,天魔神鬼,皆所惡嫉,人王君長,不生恭敬,十方男女,無不輕薄,自無功德,長他惡根,兩頭營罪,苦報何極。吾見此輩,痛哉寒心。
今故殷勤,重告於子,宜遵奉行,曉示來學,提携指掌,必令調熟,十事成就,諸天鑒觀,十方人天,天魔神鬼,悉皆畏敬,咸生善意,無敢違犯,增長福田,善果普生,功德無量。能如是者,是我弟子,堪傳妙法,道宜速近。不如是者,魔鬼眷屬,日夕親近,不得遠離。無想等聞,是妙旨稽首,心驚慚愧,悲喜交集,涕淚俱下,願聞十事威儀,彌劫奉行。
太上曰:
一者執壇,二者禮謁,三者出入,四者坐起,五者執瓶,
六者洗漱,七者巾器,八者齋食,九者請法,十者護持。
此之十事,是吾教門中事也,當付汝等,習而行之,勸教男女,昇入仙品。無想稽首,扣頭著地,長跪信受。
執坐壇品第一
夫!坐壇者,隔凡去穢,護淨自持,擅道德之不草,慕天真之高迹。
第一,起坐出入,常不離身。若因事暫放,不得輒安雜穢之所,先以具拂拭其所,或以淨物盛之。
第二,每將行用,或掛膊上,或搭左手,以緣口向外。
第三,每欲作拜禮,先將右手提角懸起,便將左手以三指挾極,兩頭平放,下面著地。
第四,先舉左足心,安第二稜上立,次舉右足,向上半跪而鋪,務在平正。
第五,拱手起退,右足歸第二稜上,立平穩乃禮,三拜訖。
第六,便起仰右手,就角二指取收,勿令觸他,或取中稜亦得。
第七,著鞋履訖,便過入左手,側身而摺,勿近人面。
第八,摺訖,掛於左手,以道衣霞帔覆之,向前起居。
禮謁品第二
夫!禮謁者:一名屈己,二名敬己,三名敬他。心敬難識,形屈可見,故須形禮殷勤,以表內心珎重。屈己致敬,為有所求事,有一十二種:一慚愧,二悔謝,三求法,四除傲慢,五尊德,六慰賀,七滅罪,八懲戒,九報恩,十物奉,十一現世人歡喜,十二未來天下恭敬。
第一,禮謁安詳得所,容止可觀。
第二,秉簡當心,端身平立。
第三,五體投地,前後平齊。
第四,見尊像經法,或值禮懺法事,必須作禮。
第五,見尊師名德,必須作禮。
第六,見受業師作禮。
第七,見勝己善友作禮。
第八,見四海同學作禮。
第九,事師辭去,及歸室宿,已上皆先作禮,言限來日,珍重而去,到家亦須作禮,然後起居問評安否。
第十,辭出外境及歸,或經月,或經年,且須先禮三拜,然後長跪伏地,重感拜訖,乃通寒溫起居,此為事師之禮。
第十一,或師主隔絕他州別縣,相去稀疏,久經歲月,皆須作禮長跪,言其情狀,伏地悲感,再拜起居。若彼此會,有吉凶言及,皆須稱賀,弔慰再拜。
第十二,吉凶慶弔則悲。禮畢,然後重悲。待長者語畢,又須作禮。若自受慶弔亦然。
第十三,若得長者善言教示,或責辱訓罰,皆須作禮,言謝低聲,以酬德教。
第十四,凡受禮拜,皆須擎拳,拱手辭謝,推高託尊。
第十五,凡禮拜師,皆須待坐。合拜,須坐而受。若師自外遠還,送至方丈,待師坐定,然後作禮,不得於門下、廊下,忽忽即事。
第十六,凡在殿堂,對聖像,及師長大德,皆不得受人禮拜。若他人不知,忽然作禮,須言其事止之。忽於殿堂見年尊有德者,亦須言其事,云未敢就便作禮。
出入品第三
第一,凡行住,有難處、置疑處,皆須要伴,不得獨行,以自明白故。
第二,遠近出入,皆須辭徒弟眾,或同院窗。無人,須向童行說去甚處,某時即歸。
第三,若往男女非類之處,或因吉凶齋會,暫時停止,解脫出入,羣徒共住一處,不得獨因親故,港隱幽僻之處,來須逐伴,去則隨眾。
第四,若非急難事,有所需求,不須頻頻出入,數令人見,自致輕薄。
第五,出入若逢官長,預須隱避,勿令露現。苟無隱處,宜向僻處,或人影樹影中立,仍須斂容恭敬。
第六,出入忽逢尊貴車馬輩輿,並須避道,低身偎形。
第七,若無急事,不須冒涉風雨泥塗,隆寒大熱,披褐狼籍,人所惡見。
第八,出入城邑聚落、人物之處,行立須是斂容正色,不得高聲大笑。若有咨問,皆須以禮言對,非急事,不語為上。
第九,凡出入遇惡人、愚人、童稚,邪言穢語,相輕調諱,猶若不聞,勿變顏色。
第十,出入不計遠近,皆須坐壇相隨,仍用手巾瓶等,與住時相似,並適其宜。
第十一,若值雜狀,或施主家事須寢宿,即覓水灑牀席,以巾拭之,名曰靜牀,用之無觸。
第十二,出入城市、村曲,見人行非禮不軌之事,或聞不善調謔之詞,即低頭直過,慎勿顧之。
第十三,女冠出入,無論遠近,疑與不疑,必須逐伴相隨,以避嫌疑。
第十四,凡經像及大人門戶出入,勿向中門,必從邊小門側身進退。
坐起品第四
第一,凡起坐法,有尊有卑。若無上下禀承,此與異類無別。
第二,法會之所,男官一人向前三禮,長跪拱手云:已下法小師某甲請坐。
第三,女冠二人,亦如前請坐。若有像處,大師念禮經像,童子亦然,善男安置得所。
第四,凡對經像、長者行處,須整歛容貌,不得倨傲放誕,言辭非法。
第五,凡對經像、長者,不得背經法尊像、大人師長。
第六,侍從尊師,及長者所在,皆須正立,不得倚托牀壁,及諸等物。
第七,侍從師長,但須整肅,非顧問勿語。
第八,凡侍從師長所在,且須立地。待命與坐,再三指揮,然後稽首致謝而坐。
第九,凡侍從師長之所,人或更尊於師長,即從前人所命,仍須謝於前人而坐。
第十,凡齋堂,講習經典、禮懺法事之所,坐起須依法位,不得越坐,一如科戒定式所排。
第十一,凡法堂宣經之後、忽若後來,須方便隨處而坐。縱恃尊德?亦須隨便,不得向前,起動喧撓。
第十二,凡一坐而後,若非急事,不得數有起動,出入亂人。
第十三,凡所在之處,行住坐臥,不得與非類之人混同一處。第十四,凡師長尊上、及他人,看讀書疏委曲,不干己事者,不得向前窺視、同為無識。
執瓶品第五
第一,男不得將石榴瓶。
第二,女不得將檳榔瓶。
第三,須頻換水磨洗,常令光淨,不令塵垢穢污。
第四,瓶不得宿水在內。
第五,夏月每日易之,一日不易,名為穢水。
第六,冬月許兩日一易。
第七,瓦瓶可三日一易,不得安置穢處,切宜忌之。
第八,凡大小便處,須別用瓶。先淨於前後,淨於前後,然後以磚石磨手,仍以灰皂角淨之。如違,不得朝真,陞殿禮師,亦不得受人禮拜,及隨大眾。
第九,凡瓶用了,須要置穩處,勿令觸倒,於此大忌。
第十,凡瓶,有人欲看,并童稚提擎,勿使穢手觸把,須令潔淨。
第十一,護瓶內外,甚於餘物,與經像潔凈一般。
洗漱品第六
第一,凡洗漱,有四種:一平旦漱,二讀書漱,三食後漱,四臥起漱。
第二,凡漱口,並須三過。
第三,若食後,須用楊柳枝湯水,一能洗穢,二除齒風。若無柳枝,即用諍灰。
第四,凡初用楊柳,咒曰:太陽和氣,開春發柳。折取一枝,能淨身口。學道修真,願度三有。急急如律令。
第五,凡用灰,咒曰:洗灰除垢,用灰為首。穢去真來,淨心淨口。成道度人,天長地久。急急如律令。
第六,漱盥,皆偏側,并背人,不得當人為之。
第七,凡用水,不得以手觸盆中水,當以木杓於盆中取,又不得著杓於盆中觸。
第八,既有犯觸,當須自首懺悔,仍自役力,換水置中,即不結罪。
第九,漱口洗面,不得漱縮作聲,鼻口泡出,又不得扣打水器驚眾。
第十,凡用水,不得狼籍括踏。
第十一,口中穢水,不得噀噴於眾人前,及浄地上。
第十二,凡用物,不獨在水,諸件等物,皆須儉約而已,不得等閑費用。
巾器品第七
第一,巾器者,受用齋食。
第二,齋食,獻施聖凡,最為重事。
第三,衣宜淨,牀宜端潔,故先鋪坐壇,而後坐。
第四,巾器宜諍,故先洗手,而後執器。
第五,先行浄水,然後開器受食。賢智以食為天,凡夫以食為命,故為最重。
第六,凡巾、器二物,其用一也。若但安閑,必同一處也。
第七,巾、器二事,護淨如一,但除齋食,不得別用。
第八,凡齋器,別立龕架安置,不得與諸器雜安,古人號之日齋器。
第九,齋器有五事之體,法有五行之用,受五味之食,銅漆製之,隨力而辦。
第十,凡齋巾二首,厚密布為之,長四尺,編褫縫之,桓令潔白。
齋食品第八
第一,凡齋時,先立一人為監堂,亦名監齋。齋者,齊也,專知鐘磬節奏,檢校得失,所以名監齋法師。
第二,凡登齋就食,必須潔諍衣冠。
第三,先須諍手執器,上堂安置於左,以巾盛之。
第四,凡禮懺,隨眾多少,一時平坐,脫履坐底,勿礙祇供人。
第五,先須行淨水、勿令器衝撞著人。
第六,受水訖,先取巾,把中央角向前,垂將七寸鋪之,次安齋器了,又鋪第二巾於膝上,並須仰手鋪之。
第七,出齋器,從一至五,次第出之,不得越亂。
第八,監堂一人,於堂上磬子處正立,嗚磬一下,奉為當今皇帝祝延聖壽,或應十方施主,祈禳薦拔,隨事舉揚諸施等事,保護答報。次師一人,即令祝願,其文出在七真科中。
第九,施粥,咒曰:今晨香粥,上獻三尊。利益家國,饒益施主。六道含靈,普同飽滿。
第十,施食,咒曰:一切福田中,施食最為先。見存受快樂,過去得生天。當來居淨土,衣食常自然。是故今供養,普獻於諸天。
第十一,凡咒訖,次行食。監齋須先約語行食人,必須教其食名,分明高唱,料量多少,務在均平。
第十二,行食訖,監齋嗚磬一下云:等供養齋官,須一時稽首,相顧恭敬,然後方可就食。
第十三,凡受食三遍,自料取足,勿令餘剩狼籍,人所惡見,不生敬信。
第十四,凡聞唱食名,須把器就手而受。
第十五,不要者,指點令去,嫌多即退手,嫌少即進手,不得言喧。
第十六,凡齋,上下相顧、望食遲者,稍須急食。食急者,即須遲食,務令齊整。
第十七,凡齋食時,監齋須都看之,若過半食,盡可再行。
第十八,不得縱其本性,令遲者嫌。
第十九,凡食須細,口急意徐,勿令啜呷作聲,觸擊匙筋,負慈悲罪。
第二十,凡齋坐食之後,除非軍機、急速、水火、盜賊、死亡之事,不得輒有言語,喧括齋堂。
第二十一,其齋,須有教示處分,必須自手指揮,唯在低聲。
第二十二,凡齋訖,有餘果食等物,收取與諸在下、及乞病人等,不得隨器將去。
第二十三,食訖,先摺膝上下巾,次收齋器,自第五至第一,皆安巾上。
第二十四,凡食訖,當行淨水洗器,收水訖,嗚磬,唱布施祝願訖,唱餘迴施祝願,其文具載七真科戒中。
第二十五,若非別緣貼會,則不用祝文。
第二十六,祝曰:修齋已畢,尚恐功德未圓,更捨淨財迴施三寶,施者獲福,功德圓滿。
第二十七,施食,祝曰:三寶法食,供養已周,轉施童役之人,當願童稚,同霑齋功,無諸障礙。
第二十八,嗚磬唱食訖,普誦法食已畢,普被福田,十方解脫,三界安閑。
第二十九,凡在齋中,忽有犯戒者,監齋須告白,隨令犯者禮拜。
三十,又鳴磬,唱勸善偈祝曰:我眾等聞是法已,身心清靜,如瑠璃瓶,歡喜頂戴,稽首敬禮無上三尊。
第三十一,須唱三禮。若有別緣,唱三願,更不具載。
第三十二,齋事總畢,鳴磬,唱隨意,並須稽首恭敬,持器而去。
第三十三,先後下起,行列而行,各歸房院,不得羣集喧話,撓亂清眾。
請法品第九
夫!法者,名之為寶,人能敬受,實為妙也。一則利己,傳法教人;二能益他,同登妙果。傳法之功,進入仙階,故曰:請法必在珍重虔誠。
第一,請法師有二種:一者請法師,演法講經,傳科傳戒;二者權時請授,决其所疑,並須禮拜,殷勤珍重,虔誠稽首。
第二,講經演法,須量大小遠近,預前陳疏其書,皆須好紙真楷,如法淨潔,不得造次麤弱,言語輕怠。
第三,凡授疏者,若小事,先須禮,三拜訖,須執疏長跪,陳其意旨,即拱手而授疏於前人。受疏訖,即禮三拜,言謝而退。
第四,凡大段事授疏,以執疏作禮,或七拜、至九拜,然後長跪,面陳其事訖,又三拜。拜訖,長跪授疏。授疏竟,即禮拜長跪言謝云:小人蒙賜慈悲,不勝多幸。
第五,若前人未受疏,唯知禮拜,不限徧數,以許為度。如復未許,即須宜且退,更待後時,再三稽首而授。定志經云:血出數斛,心亦莫止,自非志心,扣幽靈囿,肘皈師門,頓首德宇,終不造受也。
第六,凡權請决疑,先須三禮,長跪拱手,陳所疑事,更三禮解說,竟起拱手言謝云:小子愚昧,伏蒙法師不棄凡愚,解說真理,不勝喜躍。三禮而退。
第七,或灼然年高德重,來授疏請齋,或解說經義經題、講論其理等,宜平旦坐受,拜疏訖,言告謝云:小子愚懵,不聞解說,伏蒙見命,不勝悚惕。仍三禮答之,敬其德也。
第八,若是師長,曾經受法業者,或有授疏命及者,待禮三拜,即伏地而受,乃長跪,即兩手橫捧於頂,良久乃放案上。三禮長跪謝云:死罪小子,忽奉嚴命,不勝惶悚。又云:不敢三禮而退。
第九,凡言,不敢有二種義,受不敢辭,辭則不敢受。
護持品第十
夫!護持者,凡有七種:一護法服,二護法,三護經,四護師,五護身,六護十方施主,七護一切眾生。
第一,凡經像,一種無別,且如奉道。科云:凡經像所在,皆須護淨,竹架圍隔。暫離,即須淨巾蓋之。凡有看讀,開展不得過三行,有事即隨手捲之。卷軸未終,不得暫停。如急事,此卷不了,然後從首,再行宣懺。
第二,不得令不淨人,并不淨身口穢氣觸動。
第三,擬執經像,須淨手意,不得把他物。應上將,或推卻諸物,憑傍人為之。忽若無人,自須小小推撥,即洗手經牀,上下亦然。若把他物,即須重洗手。
第四,經像不得同房,若黑漆等函著經像者,又在櫥內,得權居臥息,若素函及蘊,雖在櫥內,亦為不可。
第五,若在大堂之內,宿集之所,經日積夜,或倦於法事,疲怠之極,止可暫時歇息,仍須屈伏側身,不得頓爾肆布腳手,鼻口哮齁。若有傍人,須語之。若聞不語,與慢法同罪。
第六,凡在四眾,坐起行立,不得招外人共語,多有言笑。
第七,凡勤學,不如擇師。師若德薄,慎勿投刺。既能修學,必在明師,似得於寶,即盡力奉承,極至道成,不相離捨。
第八,師若錯有過誤,慎勿謗論,宜隱然方便,言拜咨陳再三已,依奉道科。若別人言及其師善惡,須分解。力所不及,拂起而去,是名護師之相也。
第九,凡師牀案、几杖、衣服、朱墨,一事已上,皆須護持,不得觸污。
第十,凡在眾會,忽有違犯經科,為眾所彈,事應合罰,即須踴躍歡喜,愧恥言笑,美樂受之,此名為能人,滅無量罪。此人學道,速成無上善果,是名大護持。
第十一,凡護持十方施主,或相識、不相識者,上下男女、大小貴賤、內外遠近,凡見皆敬奉。居止來去、安置坐起、校諸驅使、苦樂饑飽、惡好逆順、有無健病、恭敬慰喻、賞罰辱責,皆須得所,務在均平。
第十二,凡含靈蠢動,有命之物墮水落火,但是危命之處,是力所及,皆須救護,使得安寧。
第十三,凡行住出入,宿息過逢,州縣名利,親疏男女,戲弄邪言,預是眾生所疑,更不須行,是名護持一切眾生善果。
第十四,若有再三違犯、亂撓清眾、彈紏不伏、拒諫飾非者,須告白眾人,退出齋次,具如齋戒威儀論。
第十五,道衣法服,凡脫著,切須摺打整齊,或安袱帕,或安靜處。稽首畢,方可脫著。
第十六,若是於法請事,往往傲戾好鬪爭者,則須上下舉告凶吉等事,勿與往還,名曰幽殯,莫令隨眾。
第十七,凡受食受財,皆讓少取,為儉唯省,勿令眾生有嫌疑薄賤,損命損德,深得護持。
太上曰:威儀說十事,及諸律名,總係一百四十餘條。若能習而誦之,勤而行之,已具前十事,及諸科令,總名護身,己所不犯。又復教人此之善果,計不能盡,眾聖歡仰,諸天慚愧。若此之人,見世獲十種福德恭敬。且如昇玄經云:亦如法服科說,如是之人,名曰大順真士,不出一生,入次聖品。
若復有人,無心奉道,倚傍法門,窺求利潤,污道法服,辱道法流,及構惡徒,嫉他行善,自違科戒,勸人莫修,不奉師訓,聞教愈甚,不生慚愧,不生恩念,如是等人,名曰罪逆惡獸,近入人道,未得人心,乍入人倫,污聞聖法,所為趣向,尚似陰囚畜獸,脫離眾生,猶未覺悟,憶彼類習,欲還本身,深所痛哉,甚可悲憫。
若人見在,失十種功德,失十種恭敬,得十種輕賤,離十種聖賢,五苦八難,備具形體,纔滅此生,當入長夜,九幽地獄,一切苦痛,悉皆備受,輪轉三惡,無解脫時。無想真人等聞太上說此要言,悉皆垂淚,歡喜踴躍,稽首禮謝,信受奉行。
玄門十事威儀 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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