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名氣02.05.2015
人一旦有了文化名氣,就擁有了吸引力或是號召力,而且吸引力、號召力與名氣的大小還成正比。這種吸引力、號召力是無形的資本,儘管無形,但在很多情形下都能變現。文化名人做事就比普通人方便得多,因為人們願意接近他們,樂意討好他們,也格外信任他們,連有權有錢有勢的人都會有心結交他們,他們甚至在買房子、吃飯、購票、排隊等等日常生活中都可以輕易獲得優先權,而且這種優先常常還是別人主動提供的。
文化名人受人尊寵,當然不能都怪名人,這是一種大眾心理,很難改變。但身為名人,如何善用自己的名氣,卻與名人們的道德修養、法律意識有關。
有的文化名流,他們以自身的名氣為號召,或是投身公益廣告,或是募集善款,或是為愛滋病人奉獻愛心,其名氣早已轉化為愛心,鼓舞、啟發、推動了社會的善行義舉,成為大愛的一種符號。這種名氣的使用可稱之為善用,就是用好、用正、用得有社會價值。也有的文化名流潔身自好,淡泊名利,將自己視為普通人,拒絕各種場合的特殊照顧,把名氣和積蓄一律回報給社會,以高風亮節留下了一世清譽。
在善用的同時還有一種擅用,即擅長使用自己的名氣去為自己謀利。這種人一旦有了名氣,就能將名氣化為與權錢結緣的資源,用名氣去結交位高權重者,用名氣與各路老闆來往,通過名氣的牽線搭橋,謀取種種商業便利,實現權錢藝之間的大小交易。他們的胃口早已不在文化創造本身,而是擴充到各個經營領域,快速積累資本。有的憑藉當權者對他們的特殊關照,順利拿下遠遠優於他人的專案;有人依賴職能機構對他們名氣的豔羨,獲得最優惠的資金;有的依託那些老闆粉絲對他們的偏愛,充當政商掮客,從中為自己漁利。假如不在公職隊伍,文化名人做做生意,自然無可厚非,何況文化產品本身也有含金量,但這種擅用在名氣的光環下往往失去控制,淪為濫用,濫用最容易涉嫌貪腐,最終身陷違法亂紀的泥淖。
在文化名氣之下的貪腐,其欺騙性很強,一幅畫、一件書法、一首歌詞、一部劇本、一場演出輸送的經濟利益,常常界線模糊,既可以無價也可以天價。一些文化名流特別喜歡假手在這虛實之間,游走於法紀的空隙中;而一些有職有權者也樂於在這文化外衣的包裹中,間接完成權力的尋租。其實,只要將精力和心思都放在文化之外,就不可能沉下心來創造佳作,滿腦子都是權錢,就不會立意高遠,不用說高峰,就是高原都登不上去。這大概也是文化亂象的根源之一。
文化名氣原本是刻苦、才能、學識、見地、經驗、天賦、機遇、環境的綜合反映,有了名氣是好事,但如果不善用名氣,名氣就會成為腐敗的敲門磚、違法亂紀的保護傘、尋求特殊利益的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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