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5日 星期一

太上元始天尊說北帝伏魔神咒妙經 卷第五

太上元始天尊說北帝伏魔神咒妙經  卷第五

神印品

北帝:酆都祕宻神咒妙經,皆斬鬼之文,役使萬神之旨,教告諸來世眞子得吾此法常能行之為不死之道。若頓修學之法在於危險之路、鬼廟之間有諸疑難之處當先反舌向其所唾之三過以左手捻鼻孔下中鬲內際三十六過按之勿舉指計數足誠正(叩齒)七通進手掩鼻臨目微咒火鈴印向午彈朱鳥陵光神威內張山源四鎮鬼兵逃亡神池吐氣邪根伏藏魂臺四明瓊戶玲琅玉眞巍峨坐鎮明堂手揮紫霞頭建神光執詠洞經三十九章中有辟邪龍虎斬罡猛獸奔牛銜刀吞鑲揭山钁天神雀毒龍六頷吐火啖鬼之王電豬雷父掣星流橫梟音驍磕駮音剥灼逆風橫行天擒羅陣皆在我傍吐火萬丈以除不祥群精啓道封落山鄕千神萬靈併手叩顙,澤尉捧爐,為我燒香,所在所經,萬神奉迎,天獸來衛,千精振伏,莫干我氣,急急如律令。

北帝:此咒名為南方火鈴大神咒,若有一切災病恐怖之處,但存吾形及天蓬大將,專志專心,念此神咒一遍,自然魂魄歸身,萬邪攝伏,衆惡消亡。若諸國土,兵革四興,侵害萬姓,欲求免脫,但立七元壇於國北門,依時行道,燃燈燒香,念此神咒,天蓬將降,逆風橫行,南方火池,吐氣萬丈,以除不祥,兵戈正息,賊害消寧,返凶為吉,背義不生,三十萬兵,威加火鈴。

北帝:吾酆都神印一十二圖,靈驗神化,變動無方,能伏使萬神,驅邪遣魅,收鬼治病,安國寧家,依法修行,無災不滅,功成道備,身生水火,逍遥自在,長生可取。並以赤棗木心,為之刻字,依科鋪陳,醮祭不闕,有災之日,一心行之,上消天災,下散地禍,救病療疾,皆獲神驗。

北帝第一煞鬼  神印

用雷霹木刻之,長三寸闊二寸,一分治一切疫,但棗栢木亦可。

北帝酆都召鬼  神印

用赤棗木心,刻之治一切,瘟病及印病者,必平安。

天帝神咒

收邪伏魔,令人吉亨。

天丁治病疾  神印

帶之大吉利,印隨身逐帶之,延年益壽,安宅利人口吉。

天蓬印

治一切為狗鬼,令病人自說功,成道合乘印升天。長三寸闊三寸一分。

合君印

帶之,令貴人朝集,入宅大吉昌。

太微帝君印

帶之,令人畏懼,攝召靈神,無不振伏。

以上印擇日刻之。

北獄使者印

帶及吞之,去諸癇疾,百病帶右肘上吉利。

大將軍印

帶之,伏强兵戰鬭,用之百勝,並帶右膊上。

力士神玉印

雜用隨意,先書詞却印其上,帶之吉利。

太微帝君印

帶之令受敬,貴人相合,長一寸二分,用六合日刻之。

北帝:以前神印,却滅三災,安保三光,利宜萬姓,去禍除殃,討逐不祥。若能志心,立見眞道,善哉善哉。

北帝:吾玄都大神印,分布六合,救災解厄,治病消魔,願諸眞子,勿示非人。

敕印咒午文太上神靈,炎帝之精,霞光掣電,流曜三清,流火萬里,鬼無逃形,神印一著,灰滅邪精,三五將軍,豁落吏兵,平天戛地,誅鬼不停,飛符走印,頭戴五星,擲火前殺,萬鬼千精,六天鬼賊,付與神丁,五靈眞老,是吾天師,無礙神通,萬靈同歸,惡鬼絶滅,不祥者追,中黃九道,威佈四圍,伏匿故氣,不遣纖遺,五瘟七疰,吾能殺之,何神敢拒,何神敢窺,酆都戮形,北斗斬屍,神刀一下,萬鬼消麋,急急如太上五靈五氣北方黑帝靈君律令敕。

又咒:大道有神名,曰天丁,奉承九天,受事三清,下遊世界,捕逐妖精,神王一怒,五嶽摧傾,征東羣魔,豁落鬼兵,千千截首,萬萬翦形,羅酆敢試,北都共營,凶凶者戮,善善者寧,六天沉魂,一一録名,違道者死,順道者生,飛逰災煞,敢變幽冥,鬼妖蕩盡,人道安寧,急急如北帝靈君敕印  斬鬼律令敕煞攝

北帝:此神咒神印,北玄所秘,上聖所宗。告諸將來,眞子精心,受持立我,形像供養,禮拜精勤不替,每年龍行三日,馬住五日,雉飛七日,戌建九日,甲子庚申之日,醮祭虔仰,專想不二。每旦齋心持念神咒滿萬遍,當可功成,所施即應告諸來世眞子,若居世俗,焚修香火,即微聲持念,勿令高詞,恐驚神祇,忌生死穢氣。凡持經,即須解禁,此酆都神印,乃長生不死之道,故置之於下元,生界一十二圖,以鎮十二年月日災氣,伏滅十二時之難,有修之於國,天下和平,諸方賔伏,蠻夷胡越,八表歸仁。若國土有災,殺戮不息,君臣憂苦,皆須建七元之壇,急造印,掛於國維十二辰位,分野之中,晨夕焚香,供養北眞將降神印,靈仙化為大神,或作猛將,扶助國家,當為消滅三災、刑戮之難,戈甲不行,國土安康,君臣共泰,萬民清吉。神印之力,北帝:若下元生人,修吾此道,未見科法,不覩經文,符印不備,捻訣無方,念誦無功,只言無効,不知神仙妙道,事在精修,日進其功,神靈習記,宿愆旣蕩,罪業蒙原,三障漸消,六根無礙,上通靈智,下統人倫,立召立來,神兵侍衛,醮祭不輟,上聖日知,治病消魔,應心隨意,功成道果,證入無為。

爾時,北帝所說神咒神印,付諸大力神王三十萬人,及諸妙行眞人,凡大地鬼神,聞之普皆攝伏,滯疾蒙甦,寃魂解脫,此經又何名之?北帝:名為酆都神印大帝妙經,和天安地度陽九之難,延命扶危,人各受持,告諸眞子,精而行之。

太上元始天尊說北帝伏魔神咒妙經  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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